随着《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施行, 改制巳成为各地公安机关所办的保安服务公司共同面对的一个课题。何时改?如何改?是目前现有保安服务公司亟待解决,也是保安行业主管部门需要慎重考虑的问题。在悠看来,现有保安服务公司改制的方向在哪里? 目前改制过程中还存在哪些困难?如何解决?
随着《条例》的施行,现有公安机关所办的保安公司都将进行改制,与公安机关脱钩。如何改制牵动着各级公安机关和全国3000多家保安公司。福建省就贯彻《条例>专门组织调研,省厅还成立了贯彻《条例》办公室。可以说虽然具体的改制措施还没有确定,但是贯彻执行《条例》的思路、改革的方向已逐渐明朗。
首先,保安服务公司的改制不能搞“一刀切”。就福建省现有118家保安公司来看,各地各公司的情况不尽相同,如公司投资主体不同、所有制形式不同、经营状况不同、领导的观念 也不同,可以采取不同的改制的模式,上级公安机关应尊重各地的意见,不搞“一刀切”,由各地在政策法律的框架内,结合本地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具体研究企业转制、资产处置的方案,省级公安机关给予必要指导。
其次,保安公司的改制不同于上世纪80,90年代国企改革,也不同于 998年中央清理整顿政法机关办企业。南海保安公司认为,保安公司的改革是顺应形势发展对保安管理的需要,最主要是从管理体制上进行变革,而不是单纯的经营体制、经营模式的转变。因 此,无论公安机关还是保安公司都要把眼光放远些,不能只看到眼前的利益,要着重考虑如何顺应国家经济改革的大环境,让这公安机关长期“襁褓”中的“孩子”走向市场,实现保安行业真正的社会价值;考虑如何彻底让保安业走出困境,促进保安业的发展。
再次,保安公司的改制不能只靠公安机关一厢情愿,因为保安公司与公安机关脱钩,公司移交给谁?特别是武装押运业务的51%以上国有控股权移交给哪个部门?如果转让、拍卖、整体移交没人要怎么办?而保安业务不能停、保安市场不能乱,因此,保安公司的改制必须由公安机关拿方案,政府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研究解决。
20多年来,我国保安服务企业一直由公安机关主办,这是特定历史时期的选择。随着《条例》和《实施办法》的正式实施,原有公安机关主办的保安服务企业改制问题已迫 在眉睫。
在改制前,必须对改制对象和改制企业的性质有清晰地认定。由公安机关及其下属部门、协会组织全资、参股成立的保安服务公司、保安有限(集团)公司,保安股份公司和其他类型的保安服务公司以及保安培训机构都属于需要改制的范畴。虽然目前我国保安公司的企业性质和体制并不一样,从企业性质上看,有明确为国有企业的,集体企业的,也有半事业半企业性质的;从成立形式来看,有公安部门独资的、有合资的。但是,即便是集体所有制的保安企业,如果当初出资人是公安机关的,那么其资产也应当视作为国有。当前现有保安公司的改制应严格执行《条例》的要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3 9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保安企业改制是个全新的工 作,没有现成的经验可循,各地在处理上都比较谨慎。方向不明、做法不清、公安机关难以割舍三大原凼是各地犹豫徘徊、观望等待的主要原因。从宏观安全服务产业布局上来讲,保安企业如何改制,不仅仅是公安机关的事情,也是当地政府的事情。《条例》中除了对押运公司的改制问题有明确要求外,其他的守护、技防等业务没有提及,同时仅对公安机关退出保安行业作出要求,对是否保留国有保安企业的性质没有作出硬性规定,因此在如何改革现有保安公司的问题上,政府的国有企业是否介入安全服务产业,在公安机关不再办保安公司的情况下,是否还要保留国有保安企业,这都需要当地政府有明确的态度,只有政府态度明确,才能确立改制的方式方 法。
如果当地政府决定保留国有企业,那么各地最好的做法就是同级的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接收全部资产,进行资源整合,成立国有的保安总公司,条件成熟的地方还可以成 立保安集团,这样就能保护国有的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还能壮大国有保安企业实力,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 如果政府决定不参与保安服务行业,那么按照相关的规定,国资部门接收后采取公开挂牌出售的国有企业改制模式。对于保安公司部分属于事业编制内的职员,可以改变事业单位职员 身份留在企业,不愿意留在企业的,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国资委协同予以安置。
保安企业改制涉及政府多个部门,不单单是公安机关一家的事情。 为此,各地公安、国资、财政、审计、劳动,人事等部门应联合成立保安企业改制办公室,共同推进本地的保安企业改制工作。
改制工作必须遵循“三个有利于”原则,积极稳妥地推动保安企业改制工作。
保安服务市场化、职业化,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是我国加入WTO、融人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必然要求,是大势所趋,不可逆转。国有保安公司改制的核心问题是公安与保安 “管办分离”。目前,虽然《实施办法》 已出台,但由于我国地区经济发展差异大,保安服务业发展水平参差不齐, 各地要依据《条例》和《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条例》的实施办法、配套规定,逐步完成保安企业改革转制。
佛山保安公司认为,国有保安公司改制是一项任务艰巨、复杂繁重的工作,需要在相当一个阶段内逐步稳妥的进行,改制的形式是多样的,不可“一刀切’,应遵循“二个有利于”原则,一是必须有利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二是必须有利于保安服务业科学发展;三是必须有利于发挥保安辅警作用。否则,可能会出现保安队伍失控、服务质量下降、队伍流失率激增、辅警作用削弱等一系列后果,就是一种“形进实退”的盲目行为。
改制是保安服务公司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行政干预在保安服务公司发展初期起到了积极作用,确保了保安服务市场的规范和稳定,客观来说, 是与计划经济时代相适应的。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行政干预的弊端也日益突显,对保安服务业发展的制约也越来越大,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保安公司经营积极性和创新能力的提高,因此,《条例》的颁布对于保安服务业来说是非常及时的。
改制的主要方向是转变企业性质,严格按照公司建立产权明晰、 责权统一的现代化企业。按现有保安服务公司的规模和条件,多数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少数业务范围广、 经营收益大、在本省有代表性的保安 服务企业可以成立股份有限公刮(或集团公司),整合优势,做大做强。
在改制过程中,有以下困难是亟待解决的:
一是现有保安服务公司中民警身份如何解决。《条例》第四十条规定: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保安服务公司的经营活动。”而现有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及部分管理人员多是公安机关派驻的民警,是公务员。他们多数是从保安公司组建开始便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具有丰富的保安从业经验,对保安业也有深厚的感情。能否解决好派驻民警的身份问题,是改制成败的关键之一。
二是保安服务公司资产清算核定及股权分配问题。多数保安公司是采用向公安机关筹借开办资金组建,经过自主经营完成资产积累,虽然保安公司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但在发展初期,没有公安机关的大力支持和介入,保安公司定会举步维艰;另一方面,管理人员是公司发展的中流砥柱, 是公司完成资本积累的主力军。因此,在改制过程中,必须要考虑各方的平衡。在着手保安公司改制时,整个资产核资及股权分配过程应由公安、税务、审计等各部门联合监督。对全民所有制保安公司,因为涉及国有资产的归属,改制应由国资委会同公安机关制定统一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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